數傳電臺
(一)檢驗依據:
1.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民用超短波遙測、遙控、數據傳輸業務頻段規劃的通知》(國無管[1991]5號)
2.GB/T 16611-1996 《數傳電臺通用規范》
(二)核準頻率范圍:
223.025MHz~235.000MHz、821MHz~870MHz
(三)說明:
1.設備測試時須能夠發出單載波以及調制波。
2.設備申請表中須表明設備調制方式及傳輸速率。
3.在標準與文件中的技術指標相沖突時要以嚴格的指標為準。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對數傳電臺檢驗工作有如下規定: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是維護正常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通信事業順利發展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是無線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加入WTO的形勢,為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和檢測工作,為便于從事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研發、生產、進口和銷售等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及時了解我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檢測依據和主要技術要求,現決定在無線電管理局的網站(
本“檢驗依據”匯集了與無線電發射設備有關的文件和標準,具體明確了每種產品的檢驗依據、參照標準和核準頻率范圍。現就本“檢驗依據”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1. 相關內容
檢驗依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文件,正式頒布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參照標準:國際標準(如:國際電信聯盟(ITU)、IEEE等國際組織通過的技術文件),區域標準(如:歐洲ETSI、美國FCC等區域組織或機構通過的技術文件)。
核準頻率范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用于某種業務的相應設備所規定的工作頻率范圍。
說明:對用于某種業務的設備的特殊要求。
2. 檢測依據的選擇順序
依次為無線電管理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企業標準。
3. 技術指標的選擇原則
當同一類標準對某參數的技術指標不一致時,取較嚴格的限值作為核準指標。
本次公布的內容涉及了現有的大部分無線電發射設備,對尚未涉及的設備還有待補充和完善。隨著無線電新技術和新業務的發展,國家將陸續發布新的無線電管理文件和技術標準。屆時,我們將及時在網站上更新本“檢驗依據”的相關內容。(摘自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