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口劑衛生行政許可批件需報送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名稱、的變更:
(1)進口產品須提供生產國有關部門或認可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其中,因企業間的收購、合并而提出變更生產企業名稱的,也可以提供雙方簽訂的收購或合并合同的復印件。文件需翻譯成中文,中文譯文應有的;
(2)企業集團內部進行調整的,應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變更生產企業與變更前的生產企業同屬于一個集團的文件;子公司為臺港澳投資企業或外資投資企業的,可提供《中華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或《中華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后的復印件;
(3)涉及改變生產現場的,應提供變更后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劑需提供三批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穩定性檢驗報告;器械應按《產品檢驗規定》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進口產品,必要時對其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和(或)抽樣復驗。
2、產品名稱的變更:
申請變更產品中文名稱的,應在變更申請表中說明理由,并提供變更后的產品設計包裝;進口產品外文名稱不得變更。
3、申請其他可變更項目變更的,應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文件。
4、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文件。
以上資料原件1份

消字號產品選購指南
一看標簽外觀。消毒產品的小銷售包裝應當印有或貼有標簽,標簽應清晰、牢固、無涂改;
二看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除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廁所用紙"的衛生紙外,其他消毒產品的小銷售包裝都應標注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號,按照《消毒管理辦法》規定,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如出現順序不對,數字位數不足四位等情況都說明該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可能存在虛假;
三看禁止標注內容。抗(抑)菌劑僅能對皮膚粘膜起到清潔 抑菌的作用,并不能起到作用,根據《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規定,抗(抑)菌劑產品禁止標注高效、無毒、消毒、滅菌、除菌 疾病、減輕或緩解疾病、預防、殺、避孕,及抗生素、等禁用成分的內容;禁止標注無檢驗依據的使用劑量及對象、無檢驗依據的抑/殺微生物類別、無檢驗依據的有效期以及無檢驗依據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標注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肛腸等特定部位;抗(抑)菌產品禁止標注適用于破損皮膚、粘膜、傷口等內容。

消字備案是衛生用品生產單位在生產新品前,經地方門審核批準后,取得的生產批準文。

消字號產品延續備案的,在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時,只作關鍵項目。其中,消毒(滅菌)劑檢驗項目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項抗力的微生物殺滅試驗,消毒(滅菌)器械檢驗項目為主要殺菌因子強度和一項抗力的微生物殺滅試驗,生物指示物檢驗項目為含菌量的測定,滅菌化學指示物檢驗項目為顏色變化情況的測定。
中科院中科檢測符合消毒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認定,在批準的檢驗能力范圍內可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檢驗報告包含結論,可用于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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