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附錄1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
九、進行人體安全性及功效評價檢驗之前,應當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并出具書面報告,上述檢驗項目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行人體安全性及功效評價檢驗。
2.《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第十四條及其附錄3《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的總則中反復提及:“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開展試驗。"
3.《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第七章《人體安全性檢驗方法》中《人體安全性檢驗方法總則》的2.3:化妝品人體檢驗之前應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學檢驗并出具書面證明,毒理學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再進行人體檢驗。
4.《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第八章《人體功效評價檢驗方法》中《人體功效評價檢驗方法總則》的2.3:化妝品人體功效檢驗之前應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學檢驗及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并出具書面證明,人體皮膚斑貼試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再進行人體功效檢驗。
5.《QB/T 4256-2011 化妝品保濕功效評價指南》:3.被測化妝品應為理化和衛生檢驗合格的產品,人體試驗之前應先按照《化妝品衛生規范》完成必要的毒理學檢驗并出具書面證明,毒理學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再進行人體檢驗。
6.浙江省團體標準《T/ZHCA 006-2019 化妝品抗皺功效測試方法》3.2:被測化妝品應為微生物學指標、有害物質限值和理化指標檢驗合格的產品,化妝品人體功效檢驗之前應先完成毒理學檢驗及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并出具書面證明,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再進行人體功效檢驗。其中毒理學檢驗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的檢測方法及合格判斷標準均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的要求執行。
7.浙江省團體標準《T/ZHCA 001-2018 化妝品美白祛斑功效測試方法》3.2:被測化妝品應為微生物學指標、有害物質限值和理化指標檢驗合格的產品,化妝品人體功效檢驗之前應先完成毒理學檢驗及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并出具書面證明,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再進行人體功效檢驗。其中毒理學檢驗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的檢測方法及合格判斷標準均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的要求執行。
由上述資料可見,和地方協會在這一塊都是有明確要求的,即人體安全性檢測和人體功效檢測前均應當進行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也就是應當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且必須要合格。
中科檢測有獨立的毒理檢測實驗室,具備CMA資質,可開展毒理檢測,出具專業的毒理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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